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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GF观点丨包婕等:我国绿色证券业务评价现状、挑战及发展建议

2025年02月13日 09:42:33 人气: 11781 来源: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证券在推动绿色经济发展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近年来我国在绿色证券业务领域已有一定发展与成效,但相关业务评价体系仍有待完善。本文通过梳理国内外针对绿色证券业务的标准与评价体系,为我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绿色证券业务评价及标准搭建提供相关建议。
 
  一、国内外绿色证券业务评价标准发展背景
 
  (一)国际绿色证券业务评价标准经验
 
  1.政府及监管机构对绿色证券业务的政策要求
 
  目前世界已经有超过190个国家及地区宣布自身碳中和目标,金融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发挥重要的资金融通作用。部分国际组织和国家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证券业务提出相应可持续行动要求并制定相应的评价机制,但总体来说相较其他绿色金融产品整体评价体系发展与推进相对有限,且主要集中于绿色债券产品,其他绿色证券产品少有涉及。
 
  国际组织层面,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作为国际清算银行的正式机构,在2020年成立了气候相关金融风险高级别工作组,以履行委员会加强监管、监督和实践的职责,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2022年6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有效管理和监督气候相关金融风险的原则(Principles for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risks)》,成为各国家和地区制定气候相关金融风险对金融机构证券业务影响的识别指南和防范措施的指导性文件。
 
  国家及地区层面欧盟于2018年颁布的《欧盟可持续金融行动计划(Sustainable Finance Action Plan,SFAP)》为可持续性的经济活动建立了一个欧盟分类体系,建立了绿色金融产品的标准和标签,为判断证券业务是否为绿色业务提供参考。2020年《欧盟分类法(EU Taxonomy)》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以确定哪些经济活动可被归类为可持续的,为绿色证券业务决策判断提供了更为明确的依据。2023年修订的《欧盟绿色债券条例(European Green Bonds Standard)》为欧洲绿色债券发行人制定评价标准,建立注册和监督欧洲绿色债券外部审核人的制度。美国2014年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为发行人提供了清晰的债券发行流程和信息披露框架,以便投资者、银行、承销商、销售机构及其他各方可据此了解任一绿色债券的特点。202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风险警报-考核司对ESG投资的审查》重点介绍对提供ESG产品和服务的投资顾问、注册投资公司和私募基金检查时所发现的问题,为评估绿色证券业务提供参考。日本环境省2022年修订《绿色债券和可持续挂钩债券指引》《绿色贷款和可持续贷款指引》,鼓励公司发行资金用于环保项目的债券,并规定了透明度和项目审查的标准。
 
  2.评级机构对绿色证券业务的评价标准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机构制定了评价体系的主要是主流评级公司,例如针对北欧地区公司开展评级的Nordic Credit Rating(NCR)开发的金融机构评级方法(Financial Institutions Rating Methodology)、标普金融机构标准(Financial Institution Criteria)、全球信用评级公司(GCR RATINGS)开发的金融机构评价标准(Criteria for Ra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等。但此类评级方法或标准多以金融机构主体情况为主,在主体评价流程中会适当考虑包含绿色证券业务在内的各类绿色金融业务的成效,但尚未强调绿色证券业务对评级或评价的影响,或尚未对绿色证券业务形成系统评价。
 
  (二)国内绿色证券业务评价标准发展历程
 
  中央部委及监管机构层面,2017年3月,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将证券公司参与绿色公司债券承销情况,作为其社会责任评价的重要内容。同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制定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正式被纳入了监管和自律框架,并对绿色债券业务及相关方评估提出要求。2019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成为界定我国绿色产业范围的首个权威指导目录,同时也为评价金融机构绿色业务范围提供进一步边界参考。2021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建立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同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作为评价银行绿色金融业务的政策性文件,制定了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绿色贷款、绿色证券、绿色股权投资、绿色租赁、绿色信托、绿色理财等绿色金融业务情况的评价标准。3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持续完善我国绿色金融标准体系,持续优化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将金融机构持有的绿色基金和境外绿色金融资产纳入绿色金融评价,丰富评价结果运用场景。总体来说,我国绿色业务领域的政策环境逐渐完善,也已开展了相关业务主体的评价标准指标构建的探索,评价范围和场景正在逐渐扩展。
 
  行业协会和自律组织层面,我国通过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准则、成立专业委员会(例如在绿色证券等绿色金融领域成立专业委员会)等形式对绿色业务及相关机构进行自律监督与评价,确保市场健康发展。2015年12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了我国第一份关于绿色债券项目界定的文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成为绿色债券评估认证的重要依据。2018年1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界定了绿色投资的范围,提供了绿色投资的开展方法以及对投资标的的环境评估提供了指标框架,并制定《基金管理人绿色投资自评表》,为基金管理人开展绿色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指导。2020年9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本要求(送审稿)》,规定了绿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环境目标制定、投资运作、投后管理、环境影响评估及管理、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环境信息披露等环节的要求。2021年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一系列针对证券公司的评价文件,其中设置了绿色公司债券等绿色业务的相关评价指标。2022年7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绿色债券自律规则《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从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等四大核心要素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提出了基本要求。2024年2月,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证券分技术委员会发布《证券期货业绿色证券业务标准规划(2024—2025)》,确定了证券期货业绿色证券业务标准化工作总体任务。
 
  此外,交易所平台层面也积极参与绿色金融相关业务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例如沪深北三大交易所均对绿色公司债券、低碳转型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制定了严格的审核标准,并对于相关发行人、主承销商、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在评价与表彰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上述行业协会、自律组织、交易所平台等参与主体所制定形成的一系列指导文件,在此为各类绿色业务与主体机构的绿色发展水平提供了界定目录、操作指引、评价标准等基础框架和权威参考。
 
  二、开展绿色证券业务评价必要性
 
  从外部要求来看,机构开展绿色证券业务评价是响应国家绿色低碳发展战略、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及配套机制的必然要求。绿色发展及双碳目标的宏观战略层面,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日益重视,绿色低碳发展已逐渐成为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央政府围绕低碳发展以及碳达峰碳中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如《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体系的指导意见》《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均对我国社会经济绿色转型与可持续发展提出指导意见,其中也明确了金融支持的重要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金融市场的活跃主体和重要参与者,开展绿色证券业务评价,是对国家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具体落实与深化,以更高质量的绿色金融服务支持社会经济转型。通过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相关评价,可以激励更多机构投身于绿色金融业务,也将进一步引导相应主体加大对绿色产业、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投融资支持,优化绿色金融资源配置,促进传统产业的绿色转型和新兴绿色产业的快速发展,从而助力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绿色金融发展与体系构建的进程层面,随着《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作为绿色金融的顶层框架文件被提出,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领域的制度建设逐渐完善,形成了较好的支持绿色金融发展的政策环境,也形成了一系列绿色金融产品及业务的标准与目录。在此基础上,对于绿色金融业务主体的评价逐渐成为完善绿色金融配套措施的下一步计划。目前对于我国银行保险机构的绿色主体评价标准已基本形成且初见成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同类评价已是必然。绿色证券业务主体评价体系的建立,将对整个绿色金融市场产生积极影响。一方面,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绿色属性,以推动绿色金融市场的规范化、透明化和专业化发展;另一方面,有助于为市场投资者提供更加准确、全面的绿色金融产品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促进绿色投资、绿色承销的发展,增强市场吸引力和活力。
 
  从内部需求来看,机构开展绿色证券业务评价是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水平的内驱动力。风险管理与控制层面,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绿色证券业务评价,可以参考指标的形式组织开展机构自评价工作,以产品与业务为考核核心,辅之组织管理、体系建设、信息披露等内容,能够有效帮助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充分识别自身绿色业务及绿色发展的潜在风险,从而通过加强环境(或ESG)风险管理、完善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等措施,更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业务或机构运营的风险管控,进而保障绿色金融业务服务和自身绿色发展的稳定。产品服务与创新层面,以开展绿色评价为导向能够进一步激发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绿色证券业务产品与服务模式上的活力与创造力,开发更多符合绿色低碳发展框架、满足市场多样化、差异化需求的产品与服务,同时也可以通过评价指标发现并解决绿色证券业务中存在的不足,持续拓宽业务领域,有效提升机构及其业务产品的绿色品质和市场认可度,为实体经济绿色转型提供更加有力的金融支持。承担社会责任与促进可持续发展层面,随着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的主流发展,可持续投融资的理念在资本市场也逐渐兴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需要通过自身能力建设彰显可持续机构形象,提升核心竞争力。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业务评价,体现了其在履行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贡献度和积极性,也有助于进一步引导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也可以通过塑造绿色品牌形象,吸引更多关注可持续发展的客户与投资者,增强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度,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并通过发挥金融机构的引导与支持作用促进客户与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三、国内绿色证券业务评价体系现状及挑战
 
  (一)现状
 
  当前我国整体绿色证券业务评价标准体系发展处于初步起步阶段,针对绿色证券业务的评价要求主要分散在各相关政策中,同时各具体行业的绿色业务评价体系发展情况参差不齐,从应用内容和应用成效来看也处于不同的阶段。例如,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业务评价主要以传统业务评价为主,尚未形成体系化、专项化的绿色证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标准。目前,对证券公司开展绿色业务的相关要求主要以绿色债券产品为主,其业务开展情况仅作为证券公司传统业务评价或社会责任评价的分项进行评定。从具体应用情景来看,例如,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中,绿色公司债情况被纳入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专项评价办法》中,“服务绿色发展和双碳目标”的评分项包括“承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碳中和绿色公司债券总金额”等内容。但现有政策标准仍然无法满足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体系化、全面化绿色证券业务评价的需求,仅局限在业务数量和金额层面,未能从机构绿色证券业务的综合能力上进行考量和评价。从现有应用效果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绿色业务发展也以绿色债券为主,而在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能力建设、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仍存在短板。相对而言,银行保险业机构的绿色金融评价相对发展更为成熟,已发布相关政策并形成了标准和指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同属于金融行业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绿色证券业务评价作参考。
 
  (二)挑战
 
  监管方面,目前“一行一局一会”监管机构均有出台绿色金融业务评价方案,但主要针对银行保险业机构及其绿色业务。在证券业主导的绿色直接融资领域,当前尚未在顶层出台绿色业务专项执业评价的相关政策标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务仍缺乏体系化的框架指引,政策标准的激励与约束性也有待提高。
 
  行业方面,目前支持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绿色业务评价主要集中在债券业务领域,主要受限于支持开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绿色业务评价的底层业务标准尚不完善,除了绿色债券业务以外,绿色股权融资、绿色投资、碳金融等领域仍缺乏统一的业务标准,致使相关业务无法有效统计,且相应配套政策也受限于激励范围的不清晰,影响了绿色证券业务评价的整体效能。
 
  市场主体层面,当前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遵循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定期报送证券公司助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信息》的规范,每月统计并上报其参与绿色金融制度建设、行业交流研讨、创新案例实践及绿色金融业务进展信息。但除绿色债券业务外,其他绿色证券业务口径并未统一,数据报送质量也参差不齐。尽管如此,也有个别机构制订了企业层面的绿色证券业务标准及考核体系,规范了其作为证券金融集团在自身体系内对证券、期货、基金等业务单位的考评标准,较好地为行业政策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了实用的指导和补充。

  四、我国绿色证券业务评价标准相关建议
 
  就政策和市场研究发现的问题和挑战而言,如何通过“分类标准-范围界定-管理体系-制度政策-目标设定-资产结构-绿色业务-风险管理”指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充分调用多种金融工具,活跃我国绿色资本市场仍任重而道远。
 
  (一)明确绿色业务分类标准
 
  明确定义多元金融绿色业务并分类统计报送是引导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绿色业务开展的起点,也是防止漂绿的原点。因此,在监管层面,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会同证监会等多部委及行业协会,在《绿色投资指引(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参考并整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版)》《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23年版)》《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在明确绿色边界的“大目录”基础上“从总到分”依据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特点对统计口径进行建议性划分,满足金融产品组合及衍生品市场自由度属性的同时,提供清晰且明确的绿色业务标准支撑。在行业层面,协会可充分发挥连接监管与市场的沟通角色,基于市场绿色发展的金融真实需求,对不同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梳理,协调绿色目录的编制与绿色金融产品组合开发和应用高度匹配,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作为功能单元推动绿色业务落到实处。在市场主体层面,证券公司可主动依据现有国际国内绿色分类标准,结合市场绿色转型诉求,开发绿色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或可基于实践成效反向推动全面绿色金融标准的建设和完善,申请建立追溯机制补充认定机构的绿色业务。
 
  (二)规范化信息披露和管理要求
 
  披露以公共市场监督的形式,可实现以环境/可持续信息披露框架为有力指导,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管理体系-制度政策-目标设定-资产结构-绿色业务-风险管理”的梳理和建设行动。在监管层面,以证监会为牵头可借鉴欧美等西方资本市场对金融机构披露的规范要求,参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和银行业当前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经验总结,一是可基于双碳目标,结合产业转型进度和金融需求趋势,渐进式推动不同机构和业务层面的信息披露强度;二是完善数据核算方法学、报送指标和评价标准,以准确且合理的指标追踪、统计和评价机制,深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绿色业务质量,防范因追求短时间的增量/增幅考核扰乱绿色市场。在行业层面,协会可基于监管部门的通用性文件开展披露框架分类研究和定向管理支持,包含但不限于根据不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特点进行重要性指标梳理,提供资产结构建议,协助补充绿色业务环境效益核算方法学等;并以半年度或年度为单位向机构征集披露建议、组织行业优秀案例圆桌分享,试以全面且实质的指标和方法学研究支持、广纳行动难点和经验的公开建议有力支持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市场实践。在市场主体层面,一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基于信息披露框架开展自我梳理和评价,根据机构治理架构和业务特点主动进行试验性披露;二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根据机构性质和业务申请加入国内外相关可持续发展倡议,以倡议原则为指导完善内部管理和配套制度文件;三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通过同业公开披露报告,进行行业同比分析和对比,有针对性地进行提升。
 
  (三)强化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
 
  在绿色和可持续经济转型需求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是防范绿色金融风险传染性之根本。在监管层面,一是建议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为发起联合证监会、央行等多部委发起金融业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要求并开展研究,将环境和社会议题纳入主体信用评价、流动性风险、资本缓冲等宏微观分析,并在信息披露框架和绿色业务评价中逐步融入“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慎框架”指标;二是基于全球央行与监督管理合作网络(NGFS)经验分享,为金融机构建立关键风险指标和相关统计数据库,在引导机构向绿前行时,更给予完备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缝隙数据支撑。在行业层面,行业协会及自律组织一是可动员行业头部机构按照地域/行业划分开展情景分析和环境压力测试,以风险为导向驱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环境和社会议题管理意识;二是协调行业环境和社会风险研究方法学开源,并以示范性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为中小规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环境和社会风险分析与管理支持。在市场主体层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一方面可借鉴国际组织和国际头部金融机构对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管理框架和响应行动,定向从主体管理组织架构、配套制度、业务开发和评价等方面融入环境和社会要素,并在能力范围内逐步推进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另一方面,机构可从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层面进一步细化资产结构调整和绿色转型业务目标,从资产集中度、非绿资金从占用到利用、棕转绿资本缓冲、结合碳达峰和净零两阶段目标,阶段性布局绿色业务开展。
 
  (四)绿色业务开展综合素质教育
 
  从业人员和投资者对绿色和可持续的认知、绿色金融标准及目录的理解、行业绿色转型专业智识、职业道德等综合素养,在降低漂绿风险、提高绿色资本利用率等绿色证券业务实质性开展中起决断性作用。在此诉求下,监管机构层面,一方面应提高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绿色和产业转型专业知识,有意识支持并引导协会和金融机构对复合型人才培养;二是借鉴欧美等资本市场对尽职管理和漂绿政策,加强证券行业对绿色业务开展的尽职管理要求,明确与投资者的沟通细则、投后追踪,防止诸如绿色业务营销噱头(name rule)、投资漂移等漂绿风险,全面提升机构绿色业务人才素养和市场环境。行业层面,协会可尝试分类开设绿色专业人才培养、评定机制,提供基于绿色业务开展的复合型人才交流场景,丰富绿色业务市场所需的复合思维;同时,协会可基于绿色业务实践捕捉的即时市场反馈,进一步细化投资管理人尽职管理规范性文件。在市场主体层面,一方面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为保证绿色业务开展质量,配套严苛绿色资产组合审核、环境和风险管理、投资者沟通流程,明确机构绿色业务认知、标准和界限等文化。另一方面,加强绿色专业人才培养和投资者宣导,建立在绿色业务基础上的可持续投资偏好和投资目的沟通、投资回报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投资经验了解等原则,提高绿色业务素养投资管理从业人员的同时,培养更成熟和理性的可持续投资者。
 
  作者:
 
  包  婕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ESG联合主任
 
  邓洁琳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金  蕾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研究员
 
  姜雨彤 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特邀研究员
 
  原标题:IIGF观点|包婕等:我国绿色证券业务评价现状、挑战及发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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